并且没有出具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我想向老师们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如果现在向法院起诉
我小时候因患小儿麻痹症致双腿残疾,拄双拐走路。1992年参加高考,被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录取,
属于包分配的公费生。1995年毕业后被邵阳市教委分配到邵阳市机械冶金局,但是接收单位因为我是残疾
人而拒绝接收。我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委打了报告,当时的市长和市委书记都在报告上做了批示,明确告知
接收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邵阳市机械冶金局依然拒绝接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1996年4月我请了
律师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的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不过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受理,并且没有出具不受理的书面答复。(起诉状和律师授权书都还在)
断断续续找了许多部门,不断上访,最终没有结果,今年5月,我在网上向国家信访局提供了上访材
料,原来的机械冶金局已经合并到工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这一次接收单位有了回应,他们提供了两个
方案给我选择:
1:一次性补助,具体数目要求我先提出,以后他们跟我再无任何关系。
2:补交社保,只出单位应出的部分,个人部分由自己负担。以后按改制的下岗职工算工资。(他们的意见
是补交社保很麻烦,不一定能行,要省里有关部门同意)
两个方案是两选一。
我想向老师们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维权时间长达22年,象我这种情况,如果现在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还会受理.
2:如果接受第一种方案,提出多少数目比较合适。具体包括哪几方面的经济赔偿。
3:第二种方案我是不是非常吃亏。
希望能尽快得到老师们的答复,不胜感谢!
2017年8月并且没有出具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我想向老师们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如果现在向法院起诉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查阅担保合同,清楚自身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2、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被法院起诉的话,举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3、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最好被起诉了就尽快找债务人协商尽快还款,来带担保的风险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