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把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了,现在在天津打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一案,法院为啥无视法规乱判?

更新时间:2019-01-05 14:13: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老公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把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了,现在在天津打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一案,但被当地法院驳回了,我又上诉到中院,正等待,想咨询一下,第一,法院为啥无视法规乱判?第二,怎样能快速保全净资产和有关证据?谢谢!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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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
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2019-01-05 1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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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做如下回复:
1、应是起诉离婚。如是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2、如果一方又不同意离婚,并且出具书面的材料,另一方仍要求离婚,则需要看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条件。
3、这个要求不合理。至于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需要看具体的案情。
4、补偿款是在法院判决生效的前提下才能要求支付。
2019-01-05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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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2019-01-05 14: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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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证据较多,以财产方面是证据为例,这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涉及共同财产的存在、共同债务的存在(而最主要是对方在自己的父母或亲戚处所借的债务)。至于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女性当事人收集这方面证据是处于劣势的,因为大多数的家庭主要是男方在挣钱并掌管财权,因此对于家庭中的存款或借给别人的现金等财产是很难掌握的,那这就需要女性当事人平常多留个心眼,观察男方平常存款的银行名称、户名(当然有帐号最好)或借给别人的钱家中是否留有借条等,而我们律师平常遇到最头疼的是后者,即共同债务的存在,尤其是对方向自己当事人的父母或亲戚的借款,因中国人碍于情面,很少打借条,因此离婚时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电话录音就是一种取得证据的最有效的方式,收集证据一方可在起诉前以很平和的方式与其配偶协商关于离婚中涉及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问题,通话中有意识地提到在自己父母或亲戚处所借的借款,如果对方认可或只对数额提出异议,那么类似的录音就是较好的证据。
2019-01-05 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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