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出现问题,都应归谁继承,该房屋应如何继承?
情况:
89岁老人去世,房产继承出现问题,膝下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儿子在十年前去世,儿子的子女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这三位子女因其父母感情不和已在10多年前离婚,其中一个女儿跟着父亲,一女一儿跟着母亲。
该房产没有房产证,购买协议丢失,该房屋为某单位家属楼,20多年旧房,由89岁老人和其中一位孙女居住了20多年,目前老人去世,该房屋所对应的户口里只有这位和老人相依为命的孙女。当时购买时是由89岁老人的儿子去办的购房手续,各种手续均为89岁老人的儿子的名字,后来因变故,手续遗失。又有说法说是老人出资由其儿子补钱购买,因年代久远无从考证。
老人去世前,和其一起居住的孙女因怀孕5个月了,无法照顾老人,便拜托老人的两位女儿照顾。两位女儿其中一位因在别的城市照顾其孙女无法返回,其丈夫回来偶尔做次饭,半年来曾支付过医疗费1千多元。另外一位,经常照顾老人,但其不讨老人喜欢,且经常声称头晕,腿疼等身体问题拒不照顾老人,且经常因在外打麻将,耽误给老人做饭。最终无奈之下,其两位女儿商议将老人送到养老院,老人到了养老院,心情抑郁,对其子女极其失望,终于在3个月后,因肾脏肝脏积水,医治无效去世。去世前不曾留下遗嘱。于是导致了这次房产分配的纠纷。
问题
1该房屋实际应属于89岁老人,还是其儿子?
2如果属于老人,都应归谁继承,怎么分配比例?
3如果属于儿子,该房屋应如何继承?这个已经去世的儿子的子女中因离婚判给其母亲的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0年来从未有联系,其儿子已去世十年,该类案件有无诉讼时效?
4目前情况是老人两位女儿,其中一位在外城市照顾孙女的女儿心知并无尽多大义务,放弃遗产继承。另外一位偶有照顾的女儿非要分割房产。态度恶劣,我方为和老人一起居住20多年的孙女,要为我方争取最大的权益,应如何搜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以应对有可能打起来的官司。房产继承出现问题,都应归谁继承,该房屋应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去世,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法定的继承权继承子女的遗产,参与遗产分配。
比如:住房。规定是只要婚姻期间取得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权益。
所以,母亲去世,首先确定住房和其他财产属于死者的份额,然后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再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对于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就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属于死者的那部分遗产。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1、若确定一方有暴力,另一方获得孩子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暴力对孩子的成长会不好。
2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除非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况,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孩子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确定。若有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