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实。在此期间二人也多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可以双方共同抚养
原由一:因家庭困难,被告方便要求我放下刚出生的孩子出完月子就出去工作,我是剖腹产,无法进行体力劳动,被告方因个人某些问题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二人为之发生争吵,被告方以我不是父母亲生为由对我进行恶语相向,一方面矛盾也是因为被告方嫌弃我不是父母亲生彩礼过少而产生不满,言辞过激导致我想不开吞食安眠药,最生经被告亲戚劝解才罢休。被告方那时有赌博的爱好,把我方父母给我们成家的彩礼钱2万元拿去赌博输个精光,最后不得始终。
事由二:婚后第二年因二人工作不同,工作时间不对应,我在广告公司上班,天晚了下雨,被告方不来接应我,于是老板和老板娘好心让我居住他家一晚,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和被告方说明,由于被告方性格暴躁多疑,行为偏激,非但没有任何关心之意,反而对我进行拳脚相向,打人的理由尤其可笑,只是因为被告方怀疑我外面有人,甚至打电话通知我方父母,没有任何证据理由的情况下对我的人品进行胡乱猜测,把我的行李及私人物品全部丢出房外,不顾我个人死活,最后经被告方表哥表嫂劝说方才罢休,过后几天又去我公司找老板证实我的言词是否属实。
事由三:因为我在策划公司上班,下班晚,对方因性格多疑暴躁经常把我锁在门外,电话关机,对父母等亲人的劝说置之不理,无奈我只有半夜去找旅馆露宿,因我在公司处于学习阶段,挣钱不是很多,双方也经常因此争吵,更严重者被告方知道我公司在何处,又跑去我公司吵事,呵斥我老板将我开除,最后我老板无奈想要上门跟其沟通,被告方态度不理不睬,不尊重别人,使其老板无奈,最后我也因为被告方的行为无法工作争吵回家,后虽被老板叫回,也因对方的种种取闹让我无法用心工作。
以上三事由是三年来婚姻生活中感情破裂的一部分,“知人知面不知心,画人画皮难画骨”,当初的我被对方憨厚面相所欺骗,因顾及女儿多次听其亲人劝说原谅他,可他依然我行我素,不仅对我如此,背后对我父母也毫无尊重之意,只因我不是父母亲身所出,他认为那不是我父母,不值得尊重,俗话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我也不是贪慕虚荣的女人,贫穷可以共同努力,但人品问题实在无法忍受与之共同生活,三年了我也看清对方面目,双方也没有感情基础,二人共同认为无法再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在此期间二人也多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提议和离,但被告方个人认为我一个女人影响了他的今后生活,要求我支付他五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作为分手费,以及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能和孩子有任何接触。在婚姻期间我一个女人不曾感受到过丈夫的爱戴与关怀,二人相处毫无信任之感,夫妻同床异梦,孩子可以双方共同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岁,但我无法接受离婚还需向男方支付高达五万元的分手费等这些无理取闹的要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是否属实。在此期间二人也多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可以双方共同抚养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你所提到的房产是你妈妈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她无权分割。 不管孩子跟谁直接生活,另一方都要付相应的抚养费。在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按孩子生活地基本水平酌情判定。
一、手机短信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二、电子邮件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三、MSN、QQ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四、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如果案件需要,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五、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