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说有低押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许诺我4%至10%利息2015年到现在已借25万整。请问我可以告他诈骗罪吗?

更新时间:2019-05-31 11:34: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朋友已认识几年,开始说有低押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许诺我4%至10%利息2015年到现在已借25万整。现在我发现他用我的钱用于赌博和偿还高息,请问我可以告他诈骗罪吗?开始说有低押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许诺我4%至10%利息2015年到现在已借25万整。请问我可以告他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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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019-05-31 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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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此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立法的疏漏;其二认为,如单位贷款诈骗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罚,自然人也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三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此舍弃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条,不仅违背法条竞合的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单位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高法的解释基本上符合刑法原理,对于单位而言,这种情形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在单位实施本行为时,由于刑法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事实上就没有相竞合的法条,因为单位并不触犯贷款诈骗罪。但这确实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应当在刑法修订是予以矫正。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本罪即贷款诈骗罪论处。此种情形表现为:虚拟人名贷款;冒用他人之名贷款而被冒用人不知情或者被冒用者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金融机构的帐面贷款额等3种情形。这在理论上被概括为:冒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以假名贷款。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其主体的身份,分别定为:挪用性质反对犯罪和侵占类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以及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转贷或者归其他个人用途,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等。
2019-05-31 1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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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但是如果是失联了,大多可能是触犯了诈骗罪了。
要尽快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了。
2019-05-31 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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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
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2019-05-31 1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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