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婆婆在82年批了三间宅基地,建房后做了土地证,问:我有分房子的权利吗?

更新时间:2019-05-11 13:44:0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公婆婆在82年批了三间宅基地,建房后做了土地证,但一直是我老公的哥哥在使用,他哥哥做了房产证,因为我老公是居民户口且出了车祸变成了半植物人,前几年他哥哥将土地证换成了他的名字,但我一直在赡养公婆,我想问:我有分房子的权利吗?我公公婆婆在82年批了三间宅基地,建房后做了土地证,问:我有分房子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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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买卖的,那么,宅基买卖办理房产的流程是什么呢?
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3、公告;
4、审核;
5、收费;
6、记载于登记簿;
7、发证。
2019-05-11 1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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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9-05-11 13: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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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无效。“一户一宅”,村民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能再获得。
2、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宅基地买卖的流程和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019-05-11 13: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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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的,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农村房屋作为遗产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遗产继承不论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农村房屋。
农村宅基地问题: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划拨给村民建房用地,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了。
农村房产继承后,连同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要出让须经集体(村委会)同意,因为宅基地是集体的。
2019-05-11 13: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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