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联系不到等等理由表示钱还不上。
不仅不还钱,请问作为亲属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帮助我舅舅?
更新时间:2018-12-26 10:21:47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五、六年前左右,我的舅舅认识了一个张姓女性(据说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但并没有进一步向婚姻发展)。后来张姓女性提议合伙开公司。我的舅舅拿出自己所有积蓄,并向我外婆,以及他的几个同事借了钱,总共大概五万多块钱交给张姓女士。之后张姓女性先后声称自己弟弟惹祸、继母生病等等理由,说公司开不了了,并把钱拿去“救急”了。张姓女士几乎每天和我舅舅联系,我舅舅感觉她很真诚,就非常相信她。
张姓女士时常表示要还钱,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还。我们作为亲属,主观感觉这些理由非常荒唐。比如她说,她的钱又被银行行长拿走了,然后行长岳母去世回不来、行长联系不到等等理由表示钱还不上。
不仅不还钱,在这几年间又不断向我舅舅断断续续借了不少钱。每次100元到500元不等,理由都是类似于说她要拿到钱必须先要请行长吃饭等等。总金额他一直隐瞒我们,但我们估计大概已经有几千上万元了。
我们亲属一直劝舅舅,但他坚持认为张姓女士是好人,需要他的帮助。但现在我舅舅已经负债累累,他从几年前就开始借别人的钱再借给张姓女士,周围的亲朋好友几乎都已经被借过钱然后不愿理他了。
证据方面,据我舅舅说他保留了当时的借条,以及之后的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但由于我舅舅始终相信张姓女士,不愿采取法律措施,并且要继续给张姓女士钱。我想请问作为亲属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帮助我舅舅?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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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到期不还钱,借条有录音也可以打官司。
根据民诉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法庭去当地法庭立案,没有法庭就去县法院立案。
根据民诉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法庭去当地法庭立案,没有法庭就去县法院立案。
2018-12-26 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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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12-26 1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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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首先必须确定准确的诉讼
时效期间,然后在诉讼期内向人民法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否则,你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时效期间,然后在诉讼期内向人民法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否则,你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2018-12-26 1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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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转账凭证也能够证明转账事实的存在,对于聊天记录而言,如果聊天记录中明确涉及到借款事实并且对方认可借款事实存在的,那么聊天记录属于自认,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对于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愿意还款的,那么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您的借款。
如果没有过诉讼时效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做出您胜诉的判决,但是胜诉判决并不等于判决能够执行,因为您的老板人在国外,所以,如果对方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那么即使您获得了胜诉判决的,最终可能也很难拿到执行款。
如果没有过诉讼时效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做出您胜诉的判决,但是胜诉判决并不等于判决能够执行,因为您的老板人在国外,所以,如果对方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那么即使您获得了胜诉判决的,最终可能也很难拿到执行款。
2018-12-26 1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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