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已经离婚,离婚协议已经注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现在他债主找我要说要告我,我应该负责吗
更新时间:2019-03-09 09:42: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和前夫已经离婚,离婚协议已经注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现在他债主找我要说要告我,而且他的钱也没有用在家里,用在什么地方我们也不知道,我应该负责吗我和前夫已经离婚,离婚协议已经注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现在他债主找我要说要告我,我应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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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9-03-09 09: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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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的债务归各自承担有用。既然离异协议约定了各自财产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离异双方就要按照这份签字按了手印的离异协议来执行。离异协议在离婚的那一刻生效。
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离异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离异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019-03-09 0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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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2、诉讼离婚,双方经常居住在上海,可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以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7)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8)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9)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10)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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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2、诉讼离婚,双方经常居住在上海,可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以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7)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8)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9)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10)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2019-03-09 0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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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事实上土地证办理流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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