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工作是合同工,没五险一金没高温补贴,休息日没工资,(之前是有工资的),请问符合劳动法吗?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是指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二、“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5%,个人
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8%,个人不交钱。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⑴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⑵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⑶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三、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四、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1.4%。
2、死亡待遇。⑴丧葬费
⑵一次性抚恤费
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