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拒绝履行判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那当时执行和解协议应该注明,法院不予执行两间门面房对吗?
2009年,和我有业务往来的侯某以自己名下位于洋河南路58号的一处房产(房产基本情况:是1992年前后建的比较破旧的独门独院,门前是一条南北城中干道,坐东朝西。6间门面朝西:其中4间是瓦房,2间是平顶,15平方/间,后面是两层楼独门独院。房产证上面积是282平方,那2间1995年左右建的平顶门面房不在房产证上)作抵押向我借款20万元,双方经公证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
借款到期后,他赖账不还。我起诉到县法院,法院判决其还款,他拒绝履行判决,我申请执行,后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侯某将自己名下的上述房产抵售给我,作价62万,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就找来邻居俞某(侯某也欠他钱)一起将该房产买下。后俞某退出,我借钱将上述房产独自买下。
我付清了房款,侯某交付了钥匙,法院据此盖章,出具了执行终结通知书。我们到房产部门过户,却被告知,该房处在规划拆迁地段,暂不予过户。
我买下后,就进行装修。谁知,侯某趁装修时机,砸掉门锁搬了进来。我发现后,立即报警,民警据此进行调解未成功。建议我起诉解决。
我起诉到县法院,谁知,竟然被驳回(对方据说找了法院某领导)。我气愤之下,上诉到中院,又被驳回。但指出,我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
于是,我又开始起诉,县法院居然还是驳回,无奈之下,我又上诉。经市中院开庭审理,判决将房产过户至我的名下。
经申请执行后,我将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并拿到了房产证(前后5年)。谁知,我去收房子时,发现,原门面6个承租人(当时侯某都找到承租人,亲自填写了放弃购买声明并让他们签字,声明在我手里)都被侯某撵走了,他又将房子出租给另外一批人(6家),并且侯某仍然赖在后面的院里不走。
我已经起诉侯某,排除妨碍,法院也已判决其搬出。但是,侯某有人,会赖着不走,案子恐会拖延。我现在有疑惑,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
2间不在房产证上的门面房,现被其侄儿占着,租给别人。我要求法院执行市中院判决(判决执行的是,执行洋河南路58号的房产),法院以这两间门面房不在房产证上为由拒绝执行,我说,这两间门面房不是在洋河南路58号上吗?如果这两间门面房不在内,那当时执行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再者当时也不会值62万呀。我举债购买的房产居然这样缩水!?????
现在我该怎么办?法院不予执行两间门面房对吗?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他拒绝履行判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那当时执行和解协议应该注明,法院不予执行两间门面房对吗?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2)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1、劳动仲裁后,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都不服,都有权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形,双方互为原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互为原被告后,最先起诉的,在庭审时,最先提出起诉的在原告席位,后提出起诉的在被告席位,双方都需要提交答辩状;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执行申请书;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四)结案联系单(调解结案的除外);
(结案联系单可以向承办法官或者内勤索取)
(五)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手续参照诉讼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