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负责家中的一切开销,老人有这个权利吗?是不是赠与?老人还能取消赠与吗?

更新时间:2019-06-12 07:55: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有位老人,育六子女,丈夫是铁路工人,在铁路上分得一套房子,丈夫退休后由三儿子顶替工作,三儿子结婚时作为三儿子的婚房,在铁路公改时,老人出资买下这套房,房产证写三儿子的名字。老人夫妇自建有两楼一底的三层楼房,并住一楼,后在楼房旁又建了一平房。{无房产证}?老人丈夫去世后,三儿子搬到一楼和老人居住,铁路公改房出租并由老人收租金,三儿子与老人居住期间前几年没有交生活费,老人负责家中的一切开销,后几年交300生活费,直到2005年,老人由小儿子赡养,但老人一直居住在一楼,2010年,老人搬离一楼与小儿子居住至今,三儿子也在2010年搬离一楼,一楼出租,租金由三儿子收取,如今老人认为三儿子一直是跟她生活,后来也没有付赡养费却占房产太多想收回这两套房重新分配,请问,老人有这个权利吗?这两套房是不是赠与?三儿子居住了20多年,老人还能取消赠与吗?希望解答越详细越好。老人负责家中的一切开销,老人有这个权利吗?是不是赠与?老人还能取消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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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 %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应该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给老人多少赡养费,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自身的经济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2019-06-12 07: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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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n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9-06-12 07: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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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就是法定继承,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婚前财产跟夫妻共同财产不一样,婚前财产是整个作为遗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先要分出一半来作为妻子个人所有。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19-06-12 07: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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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2019-06-12 07: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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