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该支付我工资。这家公司到底应该把我的工资支付给我吗,不是签了合约在试用期里双方都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吗。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到成都培训回来之后正式接线培训之后的半个月之后,由于刚刚接触接线业务的不熟悉,有没有干客服的经验。我接到一通态度投诉(这通电话里面我没有吼骂客户,也没有讽刺侮辱客户的语句)合作项目公司这边处理结果下来说投诉成立,项目经理找我到我谈话,说态度投诉触犯了合作公司底线。要求我离职。我便领了离职表离职。我问他被动离职是不是应该支付我工资。经理却说因为态度投诉触犯那边公司底线,所以这边不追究我违约金,但不支付我从7月1日至7月21日这段时间的工资。他说他们公司被动离职有两种一种是被公司叫走,一种是触犯底线被离职。还说拿协议给我看。我记得当时签的时候并没有说到被动离职的事情。
???因为刚刚离职当天我刚刚毕业什么都不懂。便没有和经理争执,出公司后我跟姐姐说了来龙去脉,我姐姐说我被经理忽悠了。之后我让我哥哥打电话和经理沟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支付我工资,但公司咬定说不支付我工资,并且主动要求让我去走司法程序。后来他又说让我去跟另一个领导谈。
???这个情况,在试用期未过的情况下。这家公司到底应该把我的工资支付给我吗,如果他说有这样的协议条款,他们这样的协议到底合法吗。之前我们好几个同事都直接是他们叫走后没有支付工资的。不是签了合约在试用期里双方都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吗。现在我发短信给经理说过去找他谈他都没有回我。我找另外一个领导谈,这个谈不下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并不是说我真的需要这几百块钱去减轻家庭负担或者是减轻生活压力。真的是有种被骗被忽悠的感觉。在这里上班将近两个月时间里,我们经常都是培训早上9点常常都是在晚上9,10点。繁重的业务学习和工作压力。我们也是付出了很多精力和耗费了很多时间的。难道他一个所谓的态度投诉就连最起码的工作生活补贴都不给我们吗。公司这样做到底合法吗。或者他所谓合约。这到底是合法吗。真的是快有心里阴影了。是不是应该支付我工资。这家公司到底应该把我的工资支付给我吗,不是签了合约在试用期里双方都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的吗。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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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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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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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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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http://pic2.lawtimeimg.com/images/area/case/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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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pic1.lawtimeimg.com/images/area/case/30.jpg)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pic1.lawtimeimg.com/images/area/case/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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