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左右(因为是农村小学,学校安全教育有据可查)后监护人送至医院,现在这社会学生上学、有没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04 19:09: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有一件事想咨询一下:在今年的四月份,我校附属幼儿园一孩子在中午12:20左右(因为是农村小学,不是全托幼儿园,孩子都是自己回家吃饭,部分是家长自愿送吃,这个孩子就是奶奶送午饭来的。)自己在座位上撕铅笔头上橡皮外面的铁皮(铅笔是其奶奶买的)时,不小心被铁皮划伤了眼睛(学校规定所有学生不得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包括削铅笔的小刀,学校安全教育有据可查),当时学校马上电话通知其监护人并派人送孩子回家(当时眼睛只是破了点皮而且睁闭自如)。后监护人送至医院,共花去医疗费四万元,眼睛亦有残疾,学校已帮其走保险程序,现在家长找学校说:“这事在学校发生,学校就应该负责,现在这社会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出事都是学校责任。”请问:这起事件中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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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9-01-04 1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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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9-01-04 18: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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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
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
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2019-01-04 1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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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9-01-04 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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