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当时离婚时是判给他的,我想先把

女儿的抚养权拿过来,而且他还打了几张白纸欠条能一起上诉吗?

更新时间:2019-05-11 08:18:16人浏览
问题描述:
离婚四年了,女儿当时离婚时是判给他的,但是他们家不肯要说没有人带,女儿是我一手带着我舍不得就一个人带着住在牛角巷,但是这四年他们家拒绝支付生活费,我一直没有工作带着女儿现在很难,他原来说没有钱但是现在广东打工几千一个月,我想先把

女儿的抚养权拿过来,而且他还打了几张白纸欠条能一起上诉吗?女儿当时离婚时是判给他的,我想先把

女儿的抚养权拿过来,而且他还打了几张白纸欠条能一起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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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根据调解书、判决书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用于支付抚养费。  
2、如果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支付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3、拒不支付抚养费,不构成犯罪,不会坐牢。但是,如果经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在掌握其有财产的证据后,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05-11 07: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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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019-05-11 07: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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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9-05-11 08: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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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未有书面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19-05-11 08: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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