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劳动纠纷想咨询下大家,现在公司上市了,如果他们要开除我我又该怎么办,不赔偿,可是我觉得我并没有过错啊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家刚上市互联网公司的项目销售人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们公司的销售等级分成15级,我刚来面试的时候,不知道具体情况就面试了一个底薪3800的底薪,其他人大多是底薪4500或者五六千,等我转正的时候别人都增加500或者1000,人事却只给我增加300,可是我的业绩比他们还好,我就问她,还有啥办法没,她说可以签培养协议,底薪可以增加好多,有个同事签了培养协议底薪变成5500完成月均一百万就变成6000,她的业绩好差,领导说却要我底薪保持4100要完成300万任务底薪才能变成5000,我就去找营销中心经理去理论和质疑,他说我吃不了亏,违反了公司的吃亏文化价值观,开始叫我直属领导劝我自己离职,最重要的是触犯了招我们进来的那个营销中心经理的权威,他觉得我想给谁就给谁,开始直属领导说她赔偿我一个月,因为当时公司还没有上市,现在公司上市了,他们就不提钱的事情了。我不同意,因为我每个月提成有三千多,而且我是正是员工,再这个公司待了快七八个月了,所以公司为了逼迫我辞职,最近好多在外地长时间培训的活动直接把我除名,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们要开除我我又该怎么办,对了,还有那个我们劳动合同里有一份附件协议不能打听员工工资,否则开除,不赔偿,如果他们以这个开除我,我该怎么办?不甚感激。
估计他们下周就要对我采取行动了,因为那个营销中心经理管我们三大不部门,有点像土皇帝,他直接对我说你爱干不干,后来劝我离职好几次,这次公司所有业务员去珠海培训一个多星期,学习新产品,把我落下了,我问为何,他说你离职吧,可是我觉得我并没有过错啊,我只是提出了质疑,他觉得触犯了他的权威
可是我的提成每个月还扣留了百分之三十,年底发,扣留了好几千,如果我辞职的话,以前的努力还有提成全部没有了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形式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劳动者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和劳动法规定来进行判断赔偿金额,过错性解除是没有赔偿金的,非过错性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还有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以下为详细解说,可供参考。
(一)、协商解除
(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过错性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是一定要收集好足够证据。
(三)、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非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工龄来算,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按半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