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生在医院鉴定锁骨骨折,所以我认为该班主任严重得侵犯了该学生的人权以及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这里并没有一一指出。
更新时间:2018-12-25 19:04:5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一名初一的学生中午课间在校内由于意外事故受了伤,该学生忍了一节课的疼痛哭着去找班主任说是手疼想请假去医院看看,班主任不仅没有带那个学生去医院,并且在当时还批评该学生不应该旷课。该学生在医院鉴定锁骨骨折,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医院要求该学生家长下午去医院进行手术,可怜的孩子本来就是一名留守儿童,家里只有一位年迈的爷爷该学生不愿意让爷爷担心就没有联系老人。医生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又没有该班主任的联系方式于是就直接打电话到该学校校长,由校长直接找班级联系到了该班主任。当晚该学生本没有地方去,医院没有缴费又不让住,该学生说想去学校宿舍休息,该班主任执意不让。后来该学生忍着苦痛自己一个人大半夜走山路走回了家,该班主任什么都没有过问。次日,在外打工的该学生的母亲回来,立马就送那个孩子去了医院,当天医院要求住院,由于该学生家离医院比较远离学校特别近,日用品不方便从家里拿,就去了该学校拿一下日用品,该母亲带着该学生就去该学校找班主任拿宿舍钥匙取日用品,恰好遇到该班主任在上课,她们两人没有打扰,等了差不多一节课到该班主任下课,借到了钥匙拿了日用品后,该学生去教室还钥匙,该班主任当着全班的面说该学生“一个手残了的人还到处跑”当时全班就都在嘲笑该学生。后来,该老师在课堂上总是针对性的贬低该学生,一次该学生被点名起来回答该班主任的问题,在该学生朗读时,他摇着头说:“你那样,快做下去快做下去”。自习的时候班主任值班,总能看到班主任在瞪着该学生。并且该班学生因为班主任的偏见就孤立了该学生,该学生一个人还做了讲台旁边整整一个学期,然而在该学生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该班主任并没有伸出援手,该学生伤的是右手,在那一学期连字都不能写,笔记也从来都没抄学习落下一大截。该班主任自认为是该学生毁了他自己名声,才那般对待该学生。所以我认为该班主任严重得侵犯了该学生的人权以及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对该学生的性格、人格、以及思想上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可以说该班主任残忍的剪下了一朵祖国正在开放的花朵。我是真心的希望广大律师团队中能有为该没权没势可怜贫穷的留守儿童挺身而出的,该班主任做了特别多的事伤害该学生幼小的心灵,这里并没有一一指出。并且该班主任还侮辱了该学生爷爷的人格,连一个年过七旬的老人都欺负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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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018-12-25 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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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n债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n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
n但是,对于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或者暴力催收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n但是,对于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或者暴力催收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18-12-25 18: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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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juryInsurance)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2018-12-25 18: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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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如何计算,要在当地请位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的人士计算才行。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如何计算,要在当地请位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的人士计算才行。
2018-12-25 19: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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