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7年8月,邹某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2000年7月,厂里派邹某去参加技术培训。为此,厂方与邹某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中约定,邹某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邹某接受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企业服务10年。若邹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去年6月,邹某向厂里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同意了其申请,但要求邹某缴纳违约金、培训费2万余元。此后,邹某仍在厂里工作,厂方也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从9月底开始,邹某就擅自不上班了。一个月后,厂里向邹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其缴纳违约金和培训费,邹某一直未能履行。为此,服装公司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邹某向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费9000余元。邹某不服,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邹某与被告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邹某与服装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尽管双方未再续订合同,但并不表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结束。相反,受培训服务协议的约束,邹某与服装公司还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邹某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邹某向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培训费8800余元。
不是说在服务期内离职只需支付培训费吗?为什么邹某需要支付这么多呢关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单位现行的通常做法是以一定的特殊福利作为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
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
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一旦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约,则单位可以依法在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中选择一项权利行使。
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
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