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导致我本人和同村大批村民因此而蒙冤入狱。我全体村民均不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诉人:万本何,男,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新建县象山镇垾角村委会沙洲自然村,申诉人身份证号:360122196201014277.
申诉事项:新建县公安局及新建县检察院枉法办案,冤枉无辜。
本人万本何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因为临村万常吉的诬告,新建县公安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偏听偏信,对本人威逼利诱,诬陷好人,致使本人无辜被抓,恳请青天包公能够秉公执法,查清事实,让普通老百姓沉冤得雪。
事实经过:
万常吉的儿子万智是象山当地有名的地痞流氓,2010年5月8号下午,因替人出头打架,纠集一伙人与万怡坤纠集的一伙人斗殴,结果被万怡坤等人杀死。本案已经被查实结案,斗殴的双方均被判刑,万怡坤甚至已经枪毙,但是万常吉因儿子被杀死心有不甘,迁怒于万怡坤同村的村民,于是利用关系和其他手段,不断无理要求公安继续追究与万怡坤同村的村民责任,并且利用村民不懂法的弱点,混淆视听,编造材料。在事隔三年多之后,毫无根据的又将众多无辜的村民抓入大牢,本人万本何就是其中最冤的一名。
事发当天,本人一直在同村的村民家帮助他人做酒(因本人的职业是酿酒),先后到龙庆村万大尖家(三大缸),沙洲村万本伟和万本左家做酒(四大缸),一共做了约七大缸酒,一直帮人做到下午约四点多钟。期间虽然听说本村万怡坤因土地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但
并不知道他们与他人要打架的事情,更没有去参与,而是一直在做酒,因为做酒是不能中途断开的。整个过程有村民万本伟、万本伟老婆熊花香、万本伟儿媳熊河林,万本左,万本左老婆熊国英,还有一个老人熊任香、万本海、万本海老婆三妹多人可证明。而该聚众斗殴案件
发生的下午三点半之前,因此本人不可能参与斗殴。
但是新建县公安局为了偏袒万常吉以及满足万常吉的非法要求,不顾事实,不做调查,在2014年3月底,没有任何依据在将本人传唤到公安局,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并以逮捕作威胁,要求我们承认案发时在现场,否则就不能回家。由于本人不懂法,以为公安不会冤枉好人,更以为公安不会撒谎,说话算数,于是就违心在一份笔录上认案发前几分钟到了现场,仅管如此,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我参与了斗殴,退一万步到现场也就是围观者,何况这么一件大事,现场围观的众多,但是公安仅仅凭我的这一份没有任何其他佐证的笔录,就对我进行了逮捕,并且关押。
而审查本案的案卷,全案共六大本案卷九佰多页,除了我被逼签字的一份笔录上承认自己案发前几分钟到了现场外,没有任何一份材料提到现场有我,更没有任何材料证明我参加了斗殴。
相反,从案卷材料中可以明显看出,万常吉在儿子聚众斗殴之前开车帮万智运送参与人员,并在斗殴过程中与持械参与,而这一份公安即忽视不见。
新建县公安局如此办案,导致我本人和同村大批村民因此而蒙冤入狱。若不查清事实,纠正冤案,我全体村民均不服,定要追查到底。
强烈要求上级公安和检察门对本案进监督,查清制造冤案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脆弱的司法环境。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导致我本人和同村大批村民因此而蒙冤入狱。我全体村民均不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条文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聚众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即组织聚众斗殴者,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行为人量刑取决于对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
3.行为人不构成自首,犯罪后逃跑不是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