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承担乙方人员非因工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可作无薪开除处理或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学生的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无毒、无害的工作岗位,并对输送人员进行合理的岗前培训和传授。甲方对输送人员必须实行人性化管理,不得对输送的人员进行人格尊严和人生权利的侮辱和侵犯,甲方不得随意退回乙方所输送的员工(违反厂里的重大规章制度除外)。
2.输送学生有如下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出退回及更换,乙方必须及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退回和更换:
A、严重违反甲方提供的厂方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或劳动纪律的
B、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岗位的
C、以欺诈、隐瞒方式向甲方输送不合格人员的
3.由乙方派驻驻厂管理员(由乙方工作人员或指派人员组成,按150名配1名管理员标准,以协助甲方做好输送学生的思想和稳定工作,甲方免费为乙方驻厂管理员提供食宿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驻厂管理员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管理的工作,充分调动劳务工的积极性,负责做好输送人员的稳定工作,不得干涉甲方内部生产事宜,且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4.乙方输送学生在所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工人所在企业负责处理(乙方负责协助处理),形成的费用由工人所在企业方支付。乙方或乙方人员在用人单位厂房以外的区域引发的纠纷、冲突或意外事故,由乙方或乙方学生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5.乙方负责并确保派遣人员医疗自助能力,甲方不承担乙方人员非因工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6.在输送入职后,甲、乙双方每月至少核对1次在职人数。甲方配合和乙方分享与员工有关的人员动态信息。
7.乙方所输送的学生,禁止出现集体罢工、怠工现象,驻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输送人员的稳定工作,禁止煽动工人离职。
8.乙方所输送的学生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在工厂区域内禁止闹事、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如有此类事件,甲方可作无薪开除处理或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追究法律责任。
9.纪律管理:乙方学生每天正常上班8~11个小时(含加班时间),乙方学生应积极的配合用工企业方的生产计划要求来上班。工作期间,谨记不迟到、不早退、用心完成分内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提前1~2天用工企业领班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必须经甲方或用工企业同意),不能无故旷工或擅离职守。
10.本合同到期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有续约的双方需另外签订合同。
三.费用结算及支付
1.甲方对乙方输送的学生薪资实行计时工资制,其支付标准按(??0.5)元/小时/人标准向乙方代理人支付劳务服务提成费(包括平常加班,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学生工资标准则按(11??)元/小时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学生(具体的工资待遇和详细工资说明按照学生进厂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操作),由乙方负责人在甲方厂区监督下发放给学生。(乙方在发放所输送的学生的工资时,必须在甲方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各方利益保障),差额部分乙方可直接领取现金或银行转账。
2.合同期满和结束后次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清学生工资,之后将代理费用结清。
3.合同期满和结束后,如有学生愿意继续留下工作的,工时、工资标准按本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和工资标支付准算与发放,代理人的提成照算。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或冒签无效。愿双方合作愉快!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甲方不承担乙方人员非因工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可作无薪开除处理或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