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金额的3.5个点作为贷款手续费,担保公司根本就没出现,像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把手续费要回来?
更新时间:2018-12-21 16:13: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最近在买房,找了中介签了协议,说好5月5日等房子满了5年后去过户,但是现在出现了几个问题:1、5月5日当天去过户时,过到一半发现房子没满5年,临时去调档案,发现房子要到8月1日才满5年,而且当时中介要我准备的未婚证明、无房证明全部只有两个工作日的有效期,中介都不知道,现在要重新开,像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找中介负责;2、当时跟中介说如果我要贷款要先找担保公司,说是我出首付担保公司出余款一起给房东,然后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再拿我房产证去办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的3.5个点作为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我已提前缴纳。但是过户当天,担保公司根本就没出现,我付了首付款后给房东写了个欠余款的欠条就已经完成了过户,只是由于房屋没满五年没缴税而已了,像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把手续费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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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整个办理程序一共包括四个环节,即签约、交税、登记、取证。所谓“签约”,指的是卖方夫妻双方和买入方同时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签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所谓“交税”,指的是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目前主要包括:契税、房屋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所谓“登记”,指的是买卖双方交纳相关税费后,买入方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谓“取证”,指的是买入方到产权监理部门领取过户完毕的新《房屋所有权证》,这是最后一个环节。
2018-12-21 15: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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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 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1、过户费用按照房产价值计算缴纳,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可以咨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
2、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 方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
1、过户费用按照房产价值计算缴纳,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可以咨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
2、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 方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
2018-12-21 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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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证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8-12-21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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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2018-12-21 16: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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