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转账凭证可以使口头协议生效?
2.口头协议+转账凭证=借贷关系存在?
3.法官应该分配举证责任?
原告证据:
被告一:
中国建设银行:
2008.11.10?还款49300元。
2008.11.10?还款300元。
2008.11.15?借出170000元。
2008.11.17?借出60000元。
2008.11.21?还款106400元。
2008.11.25?还款2000元。
2008.12.08?还款10400元。
中国工商银行:
2008.12.01?借出47000元。
2008.12.15?借出53500元。
2009.01.29?借出70000元。
2009.02.05?借出300000元。
2009.09.02?借出138300元。
农信社:2009.06.15?借出100000元
共计原告支付给被告:770400元。
被告二:
中国工商银行:
2009.01.05?借出181300元。
2009.01.19?还款186700元。
2009.02.16?借出263100元。
2009.02.18?借出300000元。
2009.02.24?借出800000元。
2009.03.02?借出100000元。
2009.03.11?借出400000元。
2009.05.05?借出80000元。
共计原告支付被告:1937700元。
被告三:
中国建设银行:
2009.02.23?借出500000元。
共计原告支付被告:500000元。
白云自愿戒毒中心八次证明:
【2009.06-2010.05】
被告证据:银行巨额存款,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购买巨额基金,红十字会捐款证明。
1.银行转账凭证可以使口头协议生效?
2.口头协议+转账凭证=借贷关系存在?
3.法官应该分配举证责任?
4.被告坚持“谁诉讼谁举证”有用吗?
5.被告抗辩主张肯定不成立,法官为何还认为原告主张没人会相信?
6.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
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