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2009年发的土地承包证,不给办了,土地收回国有,这种做法对吗?

更新时间:2019-02-16 14:38:0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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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2009年发的土地承包证,承包日期到2028年;现在又要换什么房产跟承包证一体的,由于老家父母都去世了,只有小妹户口还在,但是小妹已经嫁到外地了,现在乡里说只有个女孩子而且出嫁了等于没有户头了,不给办了,土地收回国有,这种做法对吗?老家2009年发的土地承包证,不给办了,土地收回国有,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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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19-02-16 14: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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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不是以户口为标准。法律没有这个规定。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程序继承。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非婚生子、养子和继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的一样。
根据继承法规定, 自然人死亡,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当发生继承情形时,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的。
如果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形发生, 可能会有无继承权的情况:
如: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他人、或指定若干继承人中一人或几人继承。
这可能导致 某一子女没有继承权。
2019-02-16 14: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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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2019-02-16 14: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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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9-02-16 14: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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