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能不能派上用场
????2012年1月1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开除所有员工,当时已有两个多月的工资、以及奖金、提成未发放,公司以工资清单形式开具给员工,并约定工资发放后单据收回。
????2012年1月10日左右,因公司迟迟未发放工资,我上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此事,经过处理协调,老板于2012年1月13日发放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4040元以客户贷款未下来为由推迟发放。
????2012年10月,我了解到客户贷款已经到位,此后我多次向老板催讨,老板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
????2013年春节前,我去老板新开的公司找他,要求支付此笔款项,老板以未赚到钱为由拖延,并承诺年后结清。
????2013年11月24日,我打电话给老板,要求支付工资,老板又以各种理由推延,说今年结不了。
????2013年11月26日,我去老板新开的公司找老板面谈,遭到老板恶语相向、威胁恐吓,并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支付此笔款项。
????昨天我去法院咨询,法院人说涉及工资的问题都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今天我去申请仲裁,结果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然后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要我再去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告诉我说,过了时效这一问题比较严重,而且公司当初开给我们的单据只是“工资清单”,不是欠条。法院可以受理,但据说提起时效问题的话我上诉成功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我现在也不知道这种情况需不需要找律师,我现在手上的东西有: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2、工资清单原件(只有老板签名,没有盖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老板的名片、我就职时的名片
????5、各时期的录音文件:包括开工资清单时的录音(老板有说发清工资后把工资清单给他、我质疑为什么不是欠条、老板给的答复等等)、所有通话录音、26日面谈时全程录音(老板有承认欠款一事、有承认自己耍赖等等)
????我不知道这些材料能不能派上用场,如果起诉,胜算有多大,需不需要找律师等等,等待答复。结果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能不能派上用场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1、先调后仲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如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不收费。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所以,不必为付不起仲裁费而停止维权脚步。
3、提供证据。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出入证、工作牌、工资单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提供,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4、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