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各项费用要明确。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5、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6、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注意审查主体资格
(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2、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3、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二)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四、注意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一)修缮条款;
(二)转租条款;
(三)保险条款: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五)违约责任条款;
(六)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八)备案条款。
五、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