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我大伯家在现在房屋拆迁时,拆迁办以98年房产证办理有错拒绝我们的观点(房产证确实有错但是这是政府的问题当时很多人的房屋面积有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04 14:49: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农村房屋拆迁,原房屋(爷爷81年和90年建造)90年的房屋面积的分配其中大伯占有50平方,其中90年的房屋分配面积中写我爸爸是25平方(补充90年的房屋统计数字有错误例如分配面积和总面积有25平方的差错),95年是爸爸的哥哥结婚造房,当时是要拆房后造房,所以当时爷爷拆了半房屋,此外祖母还拆了2间半,满足了建房面积要求,但是90年后爷爷没有再进行房屋面积的书面分配。在98年的时候我家和爷爷家大伯家都办理房产证,我家的房产是以爷爷他们造的房屋来发布的。现在同意拆迁的是我大伯和我家(爷爷没有同意拆迁),我大伯家在现在房屋拆迁时,拆迁办以不能拥有2处宅基地的理由,要求大伯扣除50平方,根据90年的文件是拥有50平方的老宅面积,现在要求在老宅中扣除50面积,而大伯家是后来新建房屋没有影响(已经不属于老宅)补充由于90年的政府行政问题,所以在94年的时候家庭协商房屋分配时将爷爷和祖母的房屋一并统计分配给我大伯3间也就是后来大伯建新房时拆除的3间房屋,分配给我爸3间也就是后来房产证面积登记的房屋(没有书面证明,是子女共识)。我家也同意拆迁但是拆迁办要求以90年的房屋分配标准要求扣除老宅50面积,同样以90年的房屋面积依据认为我家房屋只有25平方如果我家拆迁的话现有的房屋都要拆除但是房屋我家只有先扣除50(被征收),多的面积大概37.8(对我们讲是特别照顾)。现在我家的房屋面积变少了50平方我们认为应该以房产证作为核心的依据,不该以90年的房屋建造的批复为核心依据,拆迁办以98年房产证办理有错拒绝我们的观点(房产证确实有错但是这是政府的问题当时很多人的房屋面积有问题),同村的部分人房屋证明的资料丢失却能在这次拆迁时绿色通过,我家因为08年买房转户口,拆迁办说也就不在绿色通过范围内了。同时我们也对这50平进行了询问他们认为祖母的不能纳入老宅的范围能,我们也无法认同这一点因为大伯家95年建房时拆除祖母房屋同时也迁移户口,并且明确了抚养的责任。我们认为大伯家不存在2处宅基地也就没有这50平方的纠纷,此外我们也非常担心这次的50平的纠纷会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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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部门以上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2019-01-04 14: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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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的补偿,农村房屋只要有土地使用证(有门牌号),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下,经过审批后盖的房子,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9-01-04 14: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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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性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19-01-04 1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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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2019-01-04 14: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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