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二:女方争取女儿抚养权

诉讼三:女方想争取女儿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9-05-24 16:54: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男方:高伟: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板桥镇关刘庄村委三组??????85年出生?????

女方:王丹: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板桥镇关刘庄村委三组???????87年出生

诉讼一: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二:女方争取女儿抚养权

诉讼三:双方无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于2008年10月在泌阳县公安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14第一个女儿出生!儿子于2011年10月4号出生,儿子出生有先天性心脏室缺,六个月时在郑州动的手术!现在复查检查一切都正常,男女双方在2013年时生气过不下去开始分居两地!到现在为止基本很少联系!联系也就是说离婚的事!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就是男方现在一个孩子不给女方!还说想要孩子不可能,我一说那我就去法院解决吧!他们就说想要孩子找法院吧!现在在孩子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在我们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开始让孩子远离我,为了让孩子不跟我!女方想争取女儿抚养权,所以特提出此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二:女方争取女儿抚养权

诉讼三:女方想争取女儿抚养权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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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019-05-24 16: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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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19-05-24 16: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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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9-05-24 16: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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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与房产的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
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2019-05-24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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