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决定请假治疗!因为家庭和生活压力等情况需要回家治疗!能给我什么建议吗?

更新时间:2019-01-08 10:19: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妻子2015年10月怀孕,她们公司在知道她怀孕的情况下12月后多次找她谈关于给一定的赔偿让她离职。多次下班回家后一直哭,从那以后她心情一直不好。脾气也不好了,半夜经常惊醒等等!我们一直都是反对她公司的做法没有离职!2016年3月我们和她领导沟通说要回老家调养待产。但她们多次违规拒绝!说不接受外地病假单(公司没有这个条款)!对这个事也很打击我妻子!她认为是公司故意刁难她,嫌弃她,害她等等!这也加重了她思想负担。晚上睡不着觉!2016年4月我们开始请病假待产调养。2016年6月生产(小孩比预产期提前了20天)。在产假快结束2016年10月从老家来上海准备上班!但她想到上班就感觉恐惧害怕!总感觉她们公司有人要害她!而且她一直都是睡眠不好,脾气不好等等!最终我们还是决定请假治疗!因为家庭和生活压力等情况需要回家治疗!但是请病假的时候她们公司又以“不接受外地病假”为由来刁难我们!这样使我妻子病情加重。前段时间在医生的建议下我们到《上海精神卫生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是抑郁症状!现在我们一直在接受这里的治疗!我看到妻子这样心里真难受和憋屈!明明知道是她们公司和领导造成的。却不知道怎么来维护我们的权利!不知道该怎样来给妻子讨个公道!能给我什么建议吗?谢谢!!!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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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给予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比如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等。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19-01-08 1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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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2019-01-08 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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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病假是根据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员工实际休病假时当天计算的。
2、病假期间,劳动者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的。
3、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9-01-08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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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请病假需要什么证明?提交用单位指定医疗机构(急诊近)执业医师具病假条按用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执业医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关医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填写医文书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文书及关资料
医师具与自执业范围关或者与执业类别相符医证明文件。
2019-01-08 1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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