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的民事案件没移送到公安,有没有中止

更新时间:2019-03-15 22:19: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被告几年时间里总共向48人借款1300万(48人中包括我),2016年5月23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1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26日,有30人到公安报案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我的民事案件没移送到公安,也没有终本,有没有中止,被告的房子在评估中,最近会起动拍卖,公安还在侦查中,还没到检查院公诉,如果房子拍卖了,拍卖了100万,我借出的20万能先分配,全额拿到吗?,房子不属集资赃物2016年5月23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的民事案件没移送到公安,有没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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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2019-03-15 2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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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那么,法院只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被执行人有多套房产而法院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到上级法院执行局投诉处理。
2019-03-15 21: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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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2019-03-15 2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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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房产证,必须有证据证明房子属于被告。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1份(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只有一审的需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开具,调解书也需要)  
5、有法定(指定)代理人的,另提交:  
(1)法定(指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019-03-15 2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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