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要求她陪我去医院也遭到拒绝。

我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下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更新时间:2019-05-23 20:14: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2017年2月10日晚间被对方未牵绳狗咬伤,当时并报警只留了对方电话就去了医院处理。第二天对方赔付了2000元,之后便将我拉黑,我用朋友电话联系后对方表示拒绝承担剩余费用。2月13日我在事发地又碰见对方,并报警做了笔录。

当时伤口为两处,分别长度为4.5/1.5公分长,1.2公分深,伤口处理过程极其痛苦,并且现在在腿上留下了5x2.5公分面积的永久性疤痕,一共缝了7针并且有一个月时间不能行走。在此期间对方未主动联系过慰问,即使我要求她陪我去医院也遭到拒绝。

我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下赔偿,不知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1)误工费:10000元?(公司可以出证明)

(2)医药费:6554.20元?(有单据)

(3)交通费:800.00元?(有单据)

(4)营养费:3000.00元?

(5)疤痕美容费:10000.00元?(初步估计,要6个月以后才能正式处理)

(6)精神损失费:8000.00元

(7)家人陪护/误工费:6000.00元?(因无法行走需要家人陪同去医院,每天都要去,可以出公司证明)

谢谢!即使我要求她陪我去医院也遭到拒绝。

我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下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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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2019-05-23 19: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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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赔偿具体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的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急救费等。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具体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害人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等交通费。
如果没有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来往的交通费用,以及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②受害人需要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③受害人及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期间,从住处到交通部门之间往来的交通费用。
2019-05-23 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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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2019-05-23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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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2019-05-23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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