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父母赠与他的房产在和我领结婚证后添加我的名字,请问这个房产有拥有所有权吗?我可以决定这个房子的买卖吗?

更新时间:2019-03-15 10:58:14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丈夫婚前父母赠与他的房产在和我结婚证后添加我的名字,后来又改我一个人所有,请问这个房产有拥有所有权吗?我可以决定这个房子的买卖吗?丈夫婚前父母赠与他的房产在和我领结婚证后添加我的名字,请问这个房产有拥有所有权吗?我可以决定这个房子的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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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2019-03-15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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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之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可能包含着结婚的赠与条件,如,以结婚为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男女之间的赠与可能包含着希望结婚的目的。但是有时赠与方又未予以明示,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视为彩礼,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
1、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时,如果视为彩礼的,离婚时按照以上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二)、不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只能做两种解释:  
1、没有约定条件或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条件,则离婚时,按法《合同》规定的处理: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2、该所付条件为必须结婚。如果赠与所付条件或义务为结婚,则离婚时,该条件已经成就,义务已经履行,即已经结过婚,故赠与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2019-03-15 1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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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而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为赠与。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赠与双方,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其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无父母特别声明,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对这种视为一方子女个人财产的推断不能妄自揣测、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如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很容易违背父母真实意思,侵犯父母的自由处分权。
2019-03-15 1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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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2019-03-15 10: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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