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只能同意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过户,甚至母亲病重时都是由甲送去医院而乙并未尽到合理赡养义务,是否能主张?

更新时间:2019-06-01 13:09:56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乙是兄弟两人,甲在16岁时便随祖母生活,并一直赡养祖母直至祖母过世,祖母生前明确表示名下房产A由甲继承,但祖母过世一直没办理手续,房管局登记的时候将房产登记于甲名下,乙在四年级的时候跟随甲一起生活,并由甲扶养至成年结婚,乙跟随甲生活的时候甲乙的父母表示以后将老家的遗产给与乙,房产A由甲享有,后甲乙父母也到城中与甲一起生活,因甲后来有了另一处房产,甲乙父亲生前要求甲将房产A赠予乙,甲一开始并未同意,后甲父在病重时再次提起将房产A赠与乙,甲只能同意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过户,后甲乙父母均过世,甲乙虽然分别赡养父母,但甲亦对由乙赡养的母亲照顾有佳,甚至母亲病重时都是由甲送去医院而乙并未尽到合理赡养义务,甲乙父母过世后所有遗产利益均由乙享有,问如果房产A拆迁所得款项甲是否能主张?甲只能同意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过户,甚至母亲病重时都是由甲送去医院而乙并未尽到合理赡养义务,是否能主张?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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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019-06-01 1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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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019-06-01 1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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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可以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不分和无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关系。《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19-06-01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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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
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
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
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2019-06-01 13: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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