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一套安置房,房子还在建设中。这套安置房我拿房那套安置房无法更改姓名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21 19:07:51人浏览
问题描述:
15年左右,原老板仿造我签名与银行贷款,我成为担保人之一。

后因原老板无力还款,银行起诉。

我成为被告之一,因当时经济问题,我未做笔迹鉴定。

法院判决我需履行担保责任。(发生地:苏州

目前时间相隔较远,应该无法翻案。

这几年银行卡,信用贷款等都无法使用。

去年老家(南京)拆迁,我父母在未与我沟通情况下,协议中写入我名字,分得一套安置房,目前还未拿房拿证,房子还在建设中。

我想问,因我担保的问题,这套安置房我拿房是否有问题?如有问题,那套安置房无法更改姓名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分得一套安置房,房子还在建设中。这套安置房我拿房那套安置房无法更改姓名的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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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贷款不还,被告上法院,需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如果已被银行拉进黑名单,不能贷款了。拒不支付,如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你还可能被列进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2019-05-21 18: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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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9-05-21 18: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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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19-05-21 1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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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因此,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2019-05-21 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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