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还能约束我的个人档案吗(档案在?人才市场)2.这样大额赔偿合法吗?4.有什么办法能够不赔偿?
更新时间:2018-12-17 19:10:5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2010年毕业后与目前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培训协议,当时协议有规定三年内不许生育、无各种年休假等等,最重要的是规定三年内离开或者三年后不服从单位安排需赔偿违约金5000及所有培训费用,包括三年内所发所有工资(1500/月)、伙食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各种培训费用。但是,在三年期间,有次院长在开会时公开说过三年完成后不续签也不用赔偿,就是没有形成文件。现在我已完成三年培训,不打算续签合同,跟单位人力沟通后,要求赔偿近10万后方能离开。我想问一下:1.我是在完成协议规定时间后离开,单位还能约束我的个人档案吗(档案在?人才市场)?2.这样大额赔偿合法吗?3.签订协议之后并未将协议发给个人合理吗?4.有什么办法能够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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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说的情形应属专业技术培训,关键在于是否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有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培训费用和服务期要求的,按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该培训为岗前培训,不存在违约,也就无所谓支付违约金了。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说的情形应属专业技术培训,关键在于是否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有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培训费用和服务期要求的,按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该培训为岗前培训,不存在违约,也就无所谓支付违约金了。
2018-12-17 18: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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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18-12-17 18: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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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交学校就业办备案。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
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
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12-17 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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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18-12-17 1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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