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政策规定说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期限延长30年,是否还可以承包继续使用到政府征地为止呢?那原来集体的土地还享有承包权力吗?

更新时间:2019-06-01 07:41:5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老家农村是城郊,有百来亩正在使用(搞农业种植)耕地。但不知什么时候政府长远市政规划已经把百来亩耕地列入将来做建设用地,没有通知村民。现在国家政策规定说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期限延长30年,我们村民就找农业主管部门办理承包延长手续,但农业部门说你们的亩都被列入将来的市政发展建设用地了,不能发包给你们了。下面请问几个问题:1、现在村民第一轮承包地使用权已到期且按政策要求办理延长合同但农业部门不给办这样的做法对吗?2、原本是农民正常使用的耕地要是被列入市政将来建设用地后农民对这些地就什么权力都没有了吗?3、现在政府还没有征地,农民是否还可以承包继续使用到政府征地为止呢?4、本村村民要是都转成居民那原来村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规国家还是村集体?5、本村村民被转为居民了,那原来集体的土地还享有承包权力吗?现在国家政策规定说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期限延长30年,是否还可以承包继续使用到政府征地为止呢?那原来集体的土地还享有承包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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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通过承包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019-06-01 0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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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2019-06-01 0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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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2019-06-01 07: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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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19-06-01 07: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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