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客户由于我们之间的沟通问题导致了合同纠纷,然后客户不断的人身攻击我以及辱骂我并且通过新浪微博人身攻击我以及发布我个人的信息。我通过新浪微博投诉该信息。

更新时间:2018-12-24 06:45: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有一个客户由于我们之间的沟通问题导致了合同纠纷,然后客户不断的人身攻击我以及辱骂我并且通过新浪微博人身攻击我以及发布我个人的信息。我通过新浪微博投诉该信息。但是新浪微博称其他原因驳回投诉。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3827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您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你们之间的短信以及邮件内容可以作为您报警的证据。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018-12-24 06:21:47
人格尊严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9519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1.您好,您咨询的是名誉权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受侵害方通知网站,网站仍未及时清理相关信息,继续扩大对被侵害方的影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你可以要求微博对其作出封号处理。
6.协商不成,依法起诉。
2018-12-24 06:27:08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7642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18-12-24 06:45:38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8411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
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2018-12-24 0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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