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人离婚后,是否对一审判决的法官大人前夫涉及到经济案件还不止这一起,他也没有能力来还这个债务!
请问:
1、具体借款明细我到现在仍然不清楚,只知道判决书欠款金额大约在60W。同时前夫的所借材料款,及前夫经营公司期间所有的款项,几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法院这样判决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合理?
2、怎样证明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呢?什么样的证据具有权威性的!
3、应该怎样上诉?
4、怎样找代理律师?
5、若前妻申诉成功?是否对一审判决的法官大人是否有影响?(我们都不应该为自己没有使用的款项,做偿还义务。我只是改变一审对我的判决,不想对法官有影响,因为法官也是根据当时的证据来定的,而当时我对案情又毫不知情!没有辩护,也没有人帮我辩护!)
6、前妻实在无力承担这样大的债务!若法律有明文规定,我应该承担这样的债务,我也只能尽力去偿还!还请各位网友帮帮忙!万分感谢!1、未支付的布料款是在2014年3月发生的,与前夫是在2014年9月底登记离婚的; 也就是将近离婚一年以后(2015年9月底),发现我的银卡被冻结后才知道,自己因前夫所欠款项,受到连带责任!可是在离婚之前与前夫已经分居3年左右,从2012年之后前夫经营公司状况,几乎不知(从儿子口中偶尔会听说一些)!一直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这个公司、同事、出差记录等都有相关的证据;
2、我不是有意不出庭,确实是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真的不知道!
3、和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前夫也表示婚前所有的债务由他一人承担,他应该一人承担,他也为未家庭做出过实质的,当时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
4、因我银行卡被冻结,从执行法官处了解到,前夫涉及到经济案件还不止这一起,若有异议,建议我尽快上诉,其他的执行法官没有多说什么。因恰巧遇到国庆假期,主审的法院直到今天我仍然未能见到!
5、前夫现在是真的是老赖!那他一点办法也没有!从现在来看,他也没有能力来还这个债务!
--还请大家费在欠款人离婚后,是否对一审判决的法官大人前夫涉及到经济案件还不止这一起,他也没有能力来还这个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夫妻互相忠实,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