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2万呢”,还不少呢!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否向原告甲出具欠条。
被告:丙、丁
原告甲、乙诉称:20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由于此笔记本于20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
向原告甲打欠条。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我说:“32万元,不少呀!”
3、证人B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被告丙、丁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提供以下两个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证人A在2002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次日)提供证言:双方当事人结账时我没有注意到被告丙是否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第一次提供证言时记性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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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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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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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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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效力大于没有登记的。都没有登记则应按照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从还款期截止之日(或宽限日届满)起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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