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再也没有关系了,那个协议还生效吗?说以前的协议无效

请你帮我解答一下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9-05-10 22:08:3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以前认识一个女朋友,后来她怀孕了,由于我在上学,她把孩子又生出来了,后来签订了一份协议,一次性给她8000块,以后再也没有关系了,后来她结婚了,跟别人生活了10年,前两年又离婚了,昨天又来找我要抚养费,我还有义务给钱吗?

现在孩子13岁了,我自己也有自己的孩子,那个协议还生效吗?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协议,我当时在学校,所以我父亲带我签订的协议

前两天她来说要我出钱给孩子买房子,说以前的协议无效

请你帮我解答一下可以吗?那天她来,我觉得愧疚,后答应每个月给她1000块抚养费,现在我老婆跟我闹的不行,这个抚养费必须给吗?以后再也没有关系了,那个协议还生效吗?说以前的协议无效

请你帮我解答一下可以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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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19-05-10 2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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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019-05-10 2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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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2019-05-10 2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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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所以女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可以按上述标准确定。
2019-05-10 2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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