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我媳妇是个孕妇9号中午的时候骑电动车在路上被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刮倒然后对方起身推车逃走,对方不同意,我想问下这个事我可以起诉他吗?

更新时间:2019-05-20 12:13: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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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我媳妇是个孕妇9号中午的时候骑电动车在路上被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刮倒然后对方起身推车逃走,请问下我媳妇是个孕妇9号中午的时候骑电动车在路上被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刮倒然后对方起身推车逃走,被路人扶起后抓住逃走的当事人,当时已有人报警,没有去医院之前110已经到场,当事人和我去了医院,做了B超,后其家人到场,在没有做完检查之前要走,说自己负责自己的医药费,之后报案,交警说协商解决,我要求他们出医药费,对方不同意,我这边当时距离预产期不到30天,医生说不能做CT不能吃药,整个身体右侧胳膊和右腿都脱臼肿胀,脸上多处擦伤,但是当时我没有住院,在小医院看的,没有发票,我想问下这个事我可以起诉他吗?起诉的话对我有利吗被路人扶起后抓住逃走的当事人,当时已有人报警,没有去医院之前110已经到场,当事人和我去了医院,做了B超,后其家人到场,在没有做完检查之前要走,说自己负责自己的医药费,之后报案,交警说协?%请问下我媳妇是个孕妇9号中午的时候骑电动车在路上被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刮倒然后对方起身推车逃走,对方不同意,我想问下这个事我可以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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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从法律角度来讲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以要保留好医院就诊所有的票据和病历,证明你和这家医院有诊疗服务的关系,你这里保存好所有票据, 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有过错-法律规定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患者要从专业角度说清楚院方的问题,记住是专业角度不能是“我认为”,毕竟疾病是很复杂的有时出现问题不一定是医生的责任或全部是医生的责任,与疾病本身或许也有关系 3 存在患者损害的事实,要有损害结果比如是死亡或者残疾了,这里有损害结果 4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患者需要在法院中从专业角度说明院方的行为导致了最后的结果。
2019-05-20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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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2019-05-20 1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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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05-20 1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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