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追回属于我个人的那一部分财产,请问房产如何分配?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我能额外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1、我和我丈夫结婚34年,感情一般。2014年3.15-4.15期间,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新办一张银行卡,把工资收入100多万元分几次转出,去向不明;如果我想追回属于我个人的那一部分财产,该怎么办?另外今年底,他公司还有30万元左右的分红,为防止上述情况再次发生,我又该怎么办?
2、我和我丈夫婚后有一独子,今年34岁,他17岁当兵,19岁复员分配在国企上班,儿子在30岁成家之前,个人工资悉数交到父母手中保管。家里现有几套房产,是我们一家三口共同收入所购得,现在丈夫提出离婚,请问房产如何分配?儿子能否分到1/3的房产呢?
3、在婚后34年的共同生活中,丈夫经常因琐事乱发脾气骂人,更有甚者掀桌子,乱扔家具,对妻子破口大骂:“女人如衣服,他想穿就穿,想脱就脱”、骂妻子“愚昧、无知”;因长期处在害怕,恐惧之中,2005年,妻子病倒了,在北京协和医院胸外科做了心脏手术,术后至今说话吐字不清,精力很差,经常眩晕;但是祸不单行,在2013年10月份,又检查出脑袋三叉神经处长了一个肿瘤,在北京天坛医院又做了开颅手术。这次手术真是让我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丈夫在手术前一天晚上无情的提出要和我离婚,他要再找一个温柔的女人过日子,在我被推进手术室,命悬一线之时,跟在门外焦急守候的亲友说,他在外面已经有了“小三”,那女人长得漂亮又温柔,对他极好。这些深深的刺痛了我。在近四年的生活中丈夫每月工资7800元,每年底分红30万元左右,一分钱都没有花在家里,他自己独自拥有和支配,他这样做,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我能额外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比例多少?
4、我丈夫18个月之后,没有生长在亲生父母身边,一直由亲属照顾长大,结婚生子。这对亲属多年没有子女,我丈夫就如同过继在他们家一样。婚后我一直孝顺丈夫的养父母,在他们两位老人生病去世之时,一直守在身边,无微不至的照顾。而丈夫从来没有尽到一点孝道,整天只顾着自己喝酒、赌博、玩乐。而丈夫的亲生父母后来也染了重病,子女几个人人推诿,没人照料,看到老人如此凄惨,我又主动肩负起照顾他们的义务,直至两位老人安然离世。我知道这些都是生为子女本应该尽的义务,但是我丈夫没有尽到丝毫的义务,现在又对我如此无情,请问:如果离婚的话,上述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丈夫对我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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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