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1996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标明:是否可求助自己所在单位帮忙调解。

更新时间:2018-12-25 07:06: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房子是刘爸与刘妈在2008年建的,在自家的老宅基地建起来的,持有1996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者是刘爸。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刘妈保管。建房子时大小两个儿子都没有出钱。大儿子1987年生,小儿子1989年生,父母在建造房子时,小儿子刚去部队当兵。大儿子已外出工作。房子建好后,父母出钱帮大儿子娶了媳妇。大媳妇是个厉害的角色,有事没事就挑事骂刘妈。2010年,刘爸因病去世.住院治疗的费用有四万五左右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大小儿子均无参与偿还,全由刘妈一个人负担。大儿子是司机,月薪4500.小儿子部队前两年月补贴200元左右,第三年转士官提升到2500左右。现在,08年刘爸刘妈所建的房子被大儿子和大儿媳占去。(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标明:建筑面积108.5㎡??总占地面积189㎡。包括主房?副房?)。大儿媳时常对刘妈破口大骂,言语可恶至极。并且扬言要告小儿子偷了属于他们的土地使用证。大儿子与大儿媳均对刘妈使用过暴力。小儿子休假在家,为了保护刘妈,也被哥嫂打骂。军人没有还手。2013年,刘妈在老家帮小儿子盖房子,总费用在18万左右,大儿子出资两万,其余都是刘妈和小儿子出。?现在家都闹翻了,小儿子想提出分家。大儿媳说他的房子也有他们出钱,要求一起分割。?小儿子求助法律,该怎么去分配合理合法。或者是上法院。主要是小儿子现在还在部队,是否可求助自己所在单位帮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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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018-12-25 0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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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过分割。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18-12-25 0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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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2018-12-25 0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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