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们没有继承权,土地都是30年的承包权,现在这个土地应不应该他们收回,合理不?

更新时间:2018-12-25 09:51: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姨是五保户,没儿没女,我是她外甥女,跟村委会有协议,把我姨从2001年开始接到我家抚养,我姨已经去世2年多了,我给她养老送的终。然后她村土地被国家租用,村干部不想把租地款给我们,说我们没有继承权,土地都是30年的承包权,现在这个土地应不应该他们收回,还没到年限,合理不?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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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遗嘱继承,这种情况下得看遗嘱内容确定孙子有没有继承权
没有遗嘱的,一般情况下,孙子没有继承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情况下,孙子有继承权
2018-12-25 0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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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收回闲置土地为例: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2018-12-25 09: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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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2018-12-25 0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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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能进行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视土地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村里的承包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合同继受人继续使用。
第三,如果是城市土地,那就是秉承房地一体原则,老人若在遗嘱中写明房子归其小儿子,那房子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其中。 第四,如果是宅基地土地,那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2018-12-25 0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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