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要的是安置房,现在房子还没分到,那这样离婚后,夫妻财产平分,那小孩吃住怎么办。她的生活会有保障吗?

更新时间:2018-12-15 18:08: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丈夫是外地人,婚后一直在女方生活,小孩6岁,也一直由女方家人共同带。由于开发,女方把男方极其父母户口办到女方家。当初要的是安置房,小孩、他父母、我们、都要了一套房,现在房子还没分到,他们要求把房退了。那这样离婚后,他父母的是要全部拿走吗?我们有权分一点不?因为他们是外地人,老家有房。我们才开发,租房住。他儿子也要退房。如果都这样退了。夫妻财产平分,那小孩吃住怎么办。父母把钱分了,孩子留给他爸,只能去外地,可能连话都听不懂。留下,跟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她的生活会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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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为过错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2018-12-15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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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有外遇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所谓“有过错”是指存在以下行为: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如果有外遇导致离婚时,有外遇的一方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那么其就是有过错的,另一方作为无过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受到照顾。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并不属于同居或重婚。因此,如果有婚外情、有外遇的一方不存在同居或重婚行为,仅仅是一夜情或者暧昧关系,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8-12-15 17: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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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债务人不愿还债,那么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后可以根据判决书直接申请执行;不存在受偿顺序问题;
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你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别的债权人也就债权起诉,这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你申请财产保全而另外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则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2018-12-15 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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