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走的是法律诉讼程序,但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要先到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房产继承更名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更名么?

更新时间:2018-12-25 08:22:57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父亲5年前去世,留下其名下房产一处,我们子女征得母亲的同意,想把房产更名至母亲名下。现在走的是法律诉讼程序,法院已经出具了关于将该房产产权归母亲所有的调解书。之后我们和妈妈就拿着该调解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更名事宜,但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要先到法院申请执行,拿着法院执行局的执行类文书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本更名事宜。????我的问题是,我们子女把房产过户到母亲的名下是我们和母亲的自愿行为,不属于必须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性质。请问,这类房产继承更名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更名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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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8-12-25 08: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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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被告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房产证,必须有证据证明房子属于被告。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1份(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只有一审的需要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开具,调解书也需要)  
5、有法定(指定)代理人的,另提交:  
(1)法定(指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2)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018-12-25 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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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没有异议,只是对还钱时间或方式上有争议,那可以申请法院的督促令。
  
二、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本身就有异议的。那就只能诉讼处理了。
  
三、起诉,然后赢得官司,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最好在提起诉讼前,就摸清对方的财产。
2018-12-25 0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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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5 08: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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