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处商铺,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

更新时间:2018-12-26 09:52: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在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处商铺,面积为65平方米,房子总价是60万元,已交完定金10万元,首付款20余万元,共计30万元。其余一半房款准备商业贷款。 但开发商迟迟没有与我签定正式合同,已经拖了两个多月了,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近期开发商通知我说,我要购买的房子面积有问题,可能要变成90平方,多出来的20多平方需要协商补钱。 我手中有交过定金和首付款的收据以及购买意向书。 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与我签定正式合同(其实这已经不可能了,因为房子面积已经变了)。因为我没有能力购买90平米的商铺,所以只能退掉,但对方已违约,我能否主张按合同法规定赔偿我双倍定金,并且追回首付款的定期利息。先谢谢各位了!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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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6.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7.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2.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2018-12-26 0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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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2018-12-26 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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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怎么解决,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一般解决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所购房屋应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交购房款。此外,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二)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三)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四)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018-12-26 09: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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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一般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定暂定资质,一年后,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核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有效期一年,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一年。所以级别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来确定的,并不是级数越高就代表开发商资历越高。
2018-12-26 09: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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