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在我和老公结婚期间为我们支付了房屋租金并出钱给我们买了车,请问在他不赡养我父母的前提下,作为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9-06-13 12:01:0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的父母在我和老公结婚期间为我们支付了房屋租金并出钱给我们买了车,现在老公在外面有别人,已经搬出去住,不给家里经济来源,要求离婚。请问在他不赡养我父母的前提下,我父母是否可以要回赠与我们夫妻的钱财,作为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谢谢。我的父母在我和老公结婚期间为我们支付了房屋租金并出钱给我们买了车,请问在他不赡养我父母的前提下,作为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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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2019-06-13 1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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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也会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一般地,送出去的东西就是拿不回来了的。但是,有人会疑惑道,房子这种涉及金额较大的不动产也不能拿回来吗?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房子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而且还会有一定的追诉期限制。 所以,如果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赠与他人房屋的,且对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的,一般是不能主张返还房屋。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之前作出的赠与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起诉时间 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同时,撤销要受一定情况的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起诉时间 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同时,撤销要受一定情况的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019-06-13 1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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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9-06-13 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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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上就是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希望您能满意
(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上就是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希望您能满意
2019-06-13 1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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