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这个媳妇有继承房产权吗?因后续这个媳妇不赡养父母,父母想把这套房收回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8-12-27 13:14: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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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关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
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关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
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18-12-27 1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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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2018-12-27 1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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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经常有一方起诉时不但要求离婚还要求分割房屋。因农村中的房屋大都没有办理产权证,权属关系难以确定,所以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自行解决,导致当事人虽然离了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形成案结却事不了的局面。那么如何处理该类纠纷呢?笔者认为:对于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筑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房产登记手续,也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保护离婚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该财产的处理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12-27 1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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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的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理由,拒绝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的子女,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父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子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裁定的,父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赡养是子女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是指子女为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直至父母死亡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付给赡养费。有多个子女的,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扶助是指子女应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给予照料侍奉。特别是对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
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认为赡养扶助父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应当认识到扶助父母也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律义务。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理由,拒绝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的子女,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父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子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裁定的,父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赡养是子女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是指子女为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直至父母死亡为止。不跟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付给赡养费。有多个子女的,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父母所在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扶助是指子女应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给予照料侍奉。特别是对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
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认为赡养扶助父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应当认识到扶助父母也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律义务。
2018-12-27 12: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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