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有一处房产,父亲两年前去世了,母亲要立遗嘱把他的份额给他儿子,是继承好还是赠与好?

更新时间:2018-12-24 09:20: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父母共有一处房产,父亲两年前去世了,并有一儿一女,母亲要立遗嘱把他的份额给他儿子,是继承好还是赠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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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遗嘱: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3,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有异议的,应该在被继承人生前提出;
  4,如果被继承人拒绝更改遗嘱的,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二,关于赡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2,每个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双方不履行彼此的责任和义务的,对方可以起诉来维权;
2018-12-24 0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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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遗嘱一经公证,遗嘱人就不能再以自书等其他形式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记中或书信里提到处分死后遗产的打算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从形式上说,由于房产处理一般数额较大,且涉及到登记过户问题,因此,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公民设立房产遗嘱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2018-12-24 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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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2018-12-24 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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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没有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在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按照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无继承人时,按下列顺序处理其遗产:
(1)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或欠有税款的,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或者税款。
(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设定了遗赠的,以其遗产履行遗赠。
(3)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酌情分给其适当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其所遗留的遗产归该集体组织;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遗产,归属国家。
2018-12-24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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