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没有录入出生证档案,我广西当地镇派出所说户口入了更改不了!请问真的不能改吗?
更新时间:2019-06-11 10:18: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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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户口迁回原籍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可以的,但是户口所在地的迁移是不影响户口性质的(非农即使迁回农村挂靠也还是非农),如果村里不同意当事人户口进行挂靠(非农)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请求当地媒体的帮助; 二,如果当事人想户口非转农,需要当地有相关的政策,并且符合这个政策才能转;以下是浙江某地的特定时期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政策,供参考: 关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
二、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
(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
(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
(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
(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
三、申请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一、适用对象 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
二、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
(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
(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
(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
(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
三、申请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2019-06-11 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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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
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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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2019-06-11 1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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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改名字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注意,改名以一次为限,慎重考虑):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19-06-11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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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019-06-11 1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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