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结果现在老人“五七”都过了,是否有让老人有房子住的责任与义务?如何用法律武器保障老人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8-12-04 12:57: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爷爷有二子一女。我爸爸是大儿子,早年自己建房。爷爷奶奶与叔叔同住,前些年叔叔把老房子翻建,把平房改成了两层楼,同时也把房产证改成了他的名字。老人于是成了无房户。前些日子,我奶奶去世,当时两个儿子说好是共同承担殓葬费用的。但是结果现在老人“五七”都过了,我叔叔却避而不谈费用分摊的问题,而且以婶婶为借口,说要不到钱。而我婶婶的态度是要跟我家和姑姑家断绝关系。言下之意是奶奶的善后事宜和爷爷都不会管了。家里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目前处于拆迁过渡期。爷爷住在80岁以上老人特别照顾的过渡房里,每年需付一定的房租,这个房租是从儿子的过渡费(房改股)中直接扣除的。因为爷爷是从叔叔家的地址迁出的,一般操作应该从他的户头上扣。但很显然叔叔已经去村委说过要求两个儿子分摊,村委不明内里,现在这笔费用由二个儿子分摊了。但是操作扣款时,并未跟我爸爸说明,这是否侵权?????现在的后遗问题是:等拆迁的房子的造好,拿到实房后,我爷爷应该住哪里?老人原先的房子是被叔叔拿到手的,他是否有让老人有房子住的责任与义务?面对这种情况,面对这种凡事只进不出、有事推脱的人,如何用法律武器保障老人的权益?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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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8-12-04 12: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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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了,拆迁房怎么分?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分三种情况:
1、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等补偿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等面积房屋作为调换,此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向结合。此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同时,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员情况,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员提供安置房屋,由购房人根据需要,在支付一定的价格后,向拆迁人购买安置房。
此等安置方式,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可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但是需要原拆迁房屋拆迁人的书面认可
2018-12-04 1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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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证据 房产属于您伯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18-12-04 12: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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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2018-12-04 1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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